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价费标准 > 行政事业性收费

计生部门----社会抚养费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1-06 15:35:27
字体: [大] [中] [小]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社会抚养费

全国人大常委会

 

 

省财政厅、物价局、计生委粤财综[2002]23号,省人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省计生委、财政厅、物价局粤计生委[1996]35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生育委员会
关于变更计划外生育费名称的通知

粤财综[2002]23号

各市、县(区)、自治区财政局、物价局、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生育委员会《关于变更计划生育费名称的通知》(财规[2000]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