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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门----征地管理费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1-06 09: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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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征地管理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征地补偿费总金额

1.4%-2.1%

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

 

 

 

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粤价[2001]32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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