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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Ⅲ车用燃油临时销售价格问题的批复(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7-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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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    粤价[2007]11号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后续国Ⅲ车用燃油价格问题的请示》(穗价〔2006〕2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后续供应的8000吨国Ⅲ车用燃油临时销售价格,按国家规定我省同期高标准清洁汽油、柴油零售价基础上每升暂行加价0.15元,至该批燃油销售完毕时停止执行。

  以上临时加价标准执行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你市全面销售国Ⅲ车用燃油的价格,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请督促你市销售国Ⅲ车用燃油的定点加油站将加价标准予以公示,供用户选择,不得以次充好变相提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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