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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12-07-18 17: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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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2012〕163号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局、文体旅游局)、教育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文体旅游局,广东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教育书店有限公司,各有关出版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公布评议公告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张价格(含税)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规定,现公布经省评议公告的中小学教辅材料正文封面上光油价格见附件二。省评议公告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如果需要使用附件二以外的纸张规格印张单价,各出版单位应及时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定价发行。

  二、评议公告的中小学教辅材料零售价格实行网上确认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经省评议公告的中小学教辅材料零售价格,要报送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确认。

  (一)申报时限。省评议公告的中小学教辅材料每学期开学前通过网上申报零售价格和版式技术标准。具体时限:教辅材料评议公告发布之后20天内。填写内容详见附件三。

  (二)申报资格。经省评议公告的中小学教辅材料有关出版单位,凡持有省物价局颁发机构账号和密码的,请登陆《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教材价格网上审批监管系统》申报;没有取得账号和密码的单位出具书面授权书,确定本单位的系统管理人、数据申报员及授权期限,到省物价局办理。 

  (三)操作方法。省物价局在中小学教材审核系统增设省评议公告的中小学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确认专栏。系统入口地址:广东价格信息网(http://www.gddrc.gov.cn)首页的“业务受理大厅”栏目链接进入“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教材价格网上审批监管系统”进行申报。

  (四)申报程序。列入省教育厅颁布的《广东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由相关出版社报省新闻出版局对省评议公告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版式技术标准进行确认,符合标准的由省物价局对其零售价格进行确认。

  (五)结果公示。经确认后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在“广东价格信息网”和“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教材价格网上审批监管系统”上同时公告。

  三、加强教辅材料价格监管

  各地区、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借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试行政府指导价附加任何形式的费用。出版单位应将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及批准文号印制在封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选用管理,严格按照省评议推荐公告目录选用教辅材料。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 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
             2.广东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正文印张封面价格表(略)
             3.XXXX年秋季(或春季)列入评议公告中小学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确认表(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厅,中央各部门(单位)有关出版单位:

  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关系广大中小学生切身利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切实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秩序,减轻学生经济负担,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统一部署,现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价格监管目标和重点

  (一)本通知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以下简称教辅材料)是指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图书。

  (二)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科学有效的价格机制,规范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市场价格行为,指导出版单位合理定价,切实降低教辅材料价格,减轻学生经济负担,促进新闻出版行业和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根据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和选用现状,实行不同的价格监管政策。对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试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总体保本微利的原则统一制定印张基准价格,限定发行费用标准;对各省评议公告以外的教辅材料,仍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 

  二、做好评议公告教辅材料价格管理

  (一)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进入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按照不高于本通知附件一所列正文印张、封面基准价格要求,制定零售价格。具体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格=[印张价格×印张数量+封面价格]×(1+增值税率)

  880毫米×1230毫米纸张正文印张、封面价格,在787毫米×1092毫米规格基础上加价20%。

  对使用其他纸张规格、克重、印色数的,按照相近就低原则确定价格。

  对现行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按附件一规定计算的零售价格的教辅材料,2012年秋季学期原则上不得提高价格。

  各出版单位拟参与各省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定价应严格执行以上价格政策。

  (二)承担各省评议公告教辅材料发行的单位,应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发行费用标准不得高于35%。

  (三)经各省评议拟公告的教辅材料,其价格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确认。其中,中央各部门各有关出版单位制定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要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新闻出版总署确认;地方出版单位制定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要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注册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确认。具体报送要求和表格见附件二。

  (四)各省在发布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时,须将经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认后的教辅材料价格一并向社会公布。

  三、全面加强教辅材料市场监督

  (一)有关出版单位要认真遵守《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各类教辅材料价格,并做好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等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前,要在本单位互联网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所出版的所有教辅材料价格情况,包括开本、印张数、印张单价、零售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进入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各出版发行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提高定价标准或变相提高定价标准。

  (二)各地和相关部门按照深入治理行业腐败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违规收费行为治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以拿取折扣、索要赞助等方式,违规收取费用。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和《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2号)要求,全面加强教辅材料市场综合治理。加强教辅材料选用管理,抓紧建立教辅材料评议公告制度,坚持学生自愿选用原则;加强对出版、发行、印刷中小学教辅材料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出版发行秩序;加强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印装质量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继续加大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行为的力度;全面强化教辅材料价格政策和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各级价格、新闻出版和教育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切实履行好价格政策监督、出版资质和内容质量审查等管理职责,共同做好教辅材料市场规范管理工作。

  对违反以上有关政策规定行为,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以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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