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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1-03-25 11: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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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粤价〔2011〕5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的要求,我局依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销售情况,决定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文降低的药品价格为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单独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1),仅限于标注的企业执行,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类药品价格按统一定价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详见附件2),附件中标注“*”的为国家公布的代表品价格,标注“#”为我省按差比价规则制定的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
    二、取消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个别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同时,取消阿斯利康公司生产的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的单独定价资格和价格(详见附件3)。部分规格有误、不规范以及国家正式注册批件未标注的统一定价药品价格也一并取消(详见附件4)。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四、上述药品价格调整后,凡现行价格与之不符的,一律按本次调整后的价格执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本文附件相同的药品价格同时废止。附件中未列的剂型规格,生产经营企业应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自行调整最高零售价格,并于5月1日前报我局核定。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省物价局。
    六、本通知自2011年3月28日起执行。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省医改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省武警总队卫生处,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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