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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8-07-01 09: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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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七月一日     粤价〔2008〕22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提高我省销售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平均销售电价水平在原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2.2分钱。

  二、全省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其提价金额由工商业用户分摊,因此全省大工业、普通工业和非工业、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78分钱(含氯碱企业),各地调价后的电价水平见附件。

  三、全省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价格按居民生活或非普工业的分类价格择低执行。

  四、广东电网公司对深圳市、中山市小榄镇、揭阳市农电公司等地区的关口(趸售)电价另行制定。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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