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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6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6-08-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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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粤价[2006]138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新华书店、广东教育书店有限公司、各有关出版社: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以及《广东省中小学教材出版项目招标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将2006年秋季教材零售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06年秋季教材零售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扩大试点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21号)规定,现公布我省2006年秋季―2008年春季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项目28册教材的零售价格见附表1;招标项目所对应的23册教师用书零售价格见附表2。按照省物价局和新闻出版局粤价〔2006〕121号规定的印张单价及计算公式,核定我省2006年秋季905本中小学教材的零售价格见附表3;427本中小学教学地图册和教师用书的备案价格见附表4。

  二、中小学教材价格的定价范围。凡列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包括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目录和审查通过的广东地方教材目录(乡土教材)的学生用书,其零售价格一律按照粤价〔2006〕121号文的规定执行,每学期报省物价局核定公布。各学校应在省教育厅向社会公示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选用教材,并要严格执行本文公布的零售价格。

  三、已印制的教材零售价格的处理。为维护教材价格政策的严肃性,体现我省2006年秋季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的成果,已发印或上季库存的中小学教材及教师用书,2006年秋季的零售价格必须按照粤价〔2006〕121号规定的印张单价及计算公式重新制定。各出版社为减少损失,可直接将我省核定的新零售价格及批准文号,用标签重新贴制在版权页或封底上,并书面告知发行部门和学校,不得再按原零售价格销售。教材发行部门一律按本通知公布的零售价格进行结算;未备案的1-9年级教师用书价格,发行部门按书本印制的价格乘以0.959结算。

  四、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监督管理。各地物价部门要及时将本文核定的教材零售价格转发到各学校,要求各学校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凡是未经省物价局核定零售价格的教材或在教材上未注有省物价局批准文号的,学生和家长有权拒绝订购。对价格违法行为,各级物价部门应按照《价格法》和《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以上通知自2006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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