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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6-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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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六年一月六日    粤价[2006]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落实好我局《关于对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粤价〔2005〕234号),保持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基本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液化石油气价格尚未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市、县,要严格控制流通环节价格。

  燃气批发企业从进口商或炼厂进货后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其液化石油气进销差率(计价基础为合理进货价和运费,下同)不得超过7%;销售给零售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从进口商或炼厂以外的其他批发商进货后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其进销差率不得超过5%;销售给零售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5%。

  计价公式:批发价格=(合理进货价+运费)×(1+进销差率)

  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不超过4%(不包括送气费)。

  计价公式:零售价=(批发价+运费)×(1+批零差率)

  上述差率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利润。在批发、零售环节中,如果既有直接从进口商或炼厂进货,又有从其他批发商进货的,则采用加权平均法作价。

  每次调整价格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相关进销差率按调价周期核算。

  二、对液化石油气已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市、县,要继续加大管理力度,从严控制,保持液化石油气价格的基本稳定。

  三、各地要把民用液化石油气的送气收费列入监管范围。要根据送气距离远近、楼层高低和送气形式等具体实际从严核定送气费标准,不允许燃气经营企业通过提高送气费标准变相提高气价,不得擅自收取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为了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和沟通,实行派驻企业价格监察员制度。省物价局委托有关市物价局(名单附后)从1月6日起向所在地的进口商、炼厂等重点企业派驻价格监察员,其他市物价局也要对当地主要进口商派驻价格监察员,切实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企业购、销、存数量及成本和价格执行情况,每日以书面形式上报省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局。各市派驻企业的监察员名单和联系电话于1月6日前报我局。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共同做好液化石油气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的工作。对在保障液化石油气供应及稳定价格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解决,并即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

  省物价局委托派驻液化石油气进口商、炼厂价格监察员名单

  委托派出单位 派驻企业

  1、广州市物价局 中石化广州分公司

  2、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华凯石油燃气有限公司

  3、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4、珠海市物价局 珠海碧辟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5、汕头市物价局 加德士海洋燃气能源有限公司

  6、潮州市物价局 潮州华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阳江市物价局 海洋石油阳江实业有限公司

  8、茂名市物价局 中石化茂名分公司

  9、湛江市物价局 湛江东兴炼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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