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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中山市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信息来源:价格管理处 时间:2016-08-26 15: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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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佛山、惠州、清远市发展改革局,广东电网公司:

中山市发展改革局报来《关于中山市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上网电价的请示》(中发改价管〔2016180号)等文件均收悉。经审核,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中山市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电力接入系统由项目业主(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接网线路长度低于50公里,根据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粤价〔2012170号)规定,核定中山市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按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的结算电价为每千瓦时0.66元(含接网费用1分钱),其余上网电量的结算电价为每千瓦时0.4605元(含接网费用1分钱)。请中山市发展改革局通知中山市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按粤价〔2012170号文的规定办理有关垃圾处理量及电量的申报工作。

二、清远市青山垃圾填埋场填埋气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接网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接网线路长度低于50公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等文件规定,核定清远市青山垃圾填埋场填埋气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699元(含接网费用1分钱)。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规定,核定广东保威新能源2.48MWp光电建筑一体化微电网应用示范项目、惠州比亚迪工业园区20MW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自电站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我委公布的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并随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四、上述规定均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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