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个2016年2月立项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建安费不足400万元,因规划等问题,项目近期才开始实施,但此前已核准公开招标的内容能否按照最新规定重新申请核准不招标?

所属分类:招标核准回复时间:2018-12-27 11:11:00

答:

  1.招标事项核准属于行政许可,具有法律效力。已经核准为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事项核准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标。

  2.在招标事项核准工作中,应当严格注意核准范围。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只有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才应当进行招标方式核准。咨询中所涉情形,在审批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核准为公开招标;在目前已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使其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也不宜再进行招标方式核准。如果项目请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项目单位可以在重新立项时不再提出招标方式核准申请(即填写招标方式核准申请表),项目审批部门无需进行这一行政许可,项目单位可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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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复内容,仅作为咨询服务意见,不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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