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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明确海关价格认定业务受理范畴

信息来源: 时间:2017-03-03 16: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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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  周霞

 

2016年是全国价格认定系统的法治建设年,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以此为契机,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积极推进市价格认定工作法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一直以来,拱北海关的缉私部门走私物品和扣押需处置的拍卖物品的价格认定事项全部由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承接,中心人员少、业务量大、责任重、风险高。2016年6月,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向拱北海关发函,明确了海关价格认定业务受理范畴。

为规范价格认定工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三条规定,“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根据《海关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署财发[2013]16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刑事案件涉及的罚没财物应委托同级政府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对其他罚没财物可委托价格鉴证机构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自2016年7月1日起,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仅对拱北海关涉及定罪量刑和行政处罚的物品进行价格认定,进入拍卖环节或海关其它处置拍卖的物品,不再纳入价格认定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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