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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出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方案

信息来源: 时间:2018-12-29 1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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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 刘青峰

2013年以来,涉税土地交易价格认定一直是湛江市价格认定工作的一大亮点据税务部门统计,2013年至2017年4年间,湛江市涉税土地交易税收共征税3.2亿元,相比未开展这项工作之前,平均每年能增加地方税收5700万元。时任湛江市长批示:“继续探索,做好总结,不断完善。”以鼓励我们把涉税土地交易价格认定这项工作做得更好。

2018年,随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为更好地完善湛江市涉税土地交易价格认定工作,在湛江市发展和和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们从服务征税大局出发,结合4年以来的实践经验并作了深入调研先后多次与税务相关科室负责人座谈协商,经双方局领导会签确认后,于2018年10月26日联合印发了《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国家税务局湛江市税务局 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方案(试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方案(试行)

 

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执法风险,维护执法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就联合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价格认定工作实施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下属各级税务机关及湛江市各级发展和改革局下属价格认证机构为价格认定工作实施机构,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适用对象与实施范围

(一)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下属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的,可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与同级发改部门价格认证机构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湛江市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由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统筹安排,各区价格认证中心协同开展。湛江市各级发展和改革局下属价格认证机构依法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经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下属各级税务机关认可,可作为计税或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

(二)湛江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在试行期间暂以以下项目作为工作范围,今后需扩大实施范围的,由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共同发文明确。

1、湛江市范围内以公开拍卖、法院裁决金额以外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湛江市范围内矿业权转让项目。

3、按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的土地使用权项目。

三、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方法和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下属各级税务机关如需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在受理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后,应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送至湛江市各级发展和改革局下属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认定。协助书应加盖请求协助单位印章并载明请求协助机关名称、日期、期限、涉税财物名称、请求协助事项等内容。

(二)各级价格认证机构接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一般情况下,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有特殊情况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下属各级税务机关对涉税财物所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结论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核认定。

(四)当事人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参照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启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复核认定程序予以解决。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一)价格认定人员违反本方案规定,造成价格认定结论失实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税务人员违反本方案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无理干预价格认定,导致价格认定结论失实的,由有关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五、工作经费

在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过程中,各级税务部门和发改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纳税人收取费用。税务部门和发改部门应通过与同级财政部门积极协商等方法解决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经费问题,保障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未列入试行范围,但在实际工作中确有实施必要,且具备实施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本工作方案制定本地区的操作方案。

本方案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6日印发的《湛江市地方税务局、湛江市地方局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地税发〔2013〕157号)、2016年4月21日印发的《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发改价格〔2016〕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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