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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行为通知的公示 (已结束)

信息来源:收费管理处 时间:2015-09-21 1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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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粤府办〔201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疗机构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等文件精神,我们草拟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价格行为的通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从2015年9月21日至10月8日,共18日。如有异议,请直接在网上反馈,并在10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实名寄至我委(联系方式: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829,邮编:510031) 

  附件: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2015年9月21日  

    

附件 

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促使公立医疗机构在确保满足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基础上,规范、有限度地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需求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粤府办〔201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疗机构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计价检〔2002〕2606号等文件精神,放开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不再实行备案管理。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配套实施对其价格行为的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为了满足患者需,在服务设施、服务时间、生活照料、疾病诊断防治等方面提供的优质、便利、自愿选择的个性化医疗服务。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遵循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划定在集中区域内开展,不得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 

  三、公立医疗机构在特需病区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在符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医疗机构自主设立。 

  四、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在坚持公平、合法和诚信前提下,按照成本及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 

  五、特需医疗服务量不得超过医疗机构年度诊疗服务总量的10%。医疗机构实际开展床位达到编制数的,特需病区配备的床位数不超过编制总数的10%;实际床位未达编制数的,特需病区配备的床位数不得超过实际床位的10%。每科室开展的特需医疗门诊人次不超过本科室门诊总人次的10% 

  六、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实行告知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变相强制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制度、一日清单制度等有关价格政策在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特需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服务项目、服务内涵和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七、医疗机构收费系统中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应设显著标识,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在收费编码前加上“T”字母予以区分,便于系统检索汇总。在出具医疗服务收费收据时,应注明“特需服务”字样特需医疗服务应纳入医疗机构统一预算管理,并设立独立的财务核算账册及报表备查。 

  八、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将拟开展或变更的诊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涵、执行时间等信息(详见附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辖区地级市价格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告知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有网站的须挂网)向社会公开后实施,未公开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机构不得收费 

  各地价格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将上述信息在所属的官方网站予以挂网公开。 

  九、特需医疗服务收入管理和税收,按照财政、税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相关行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分别由职能部门按照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知2015  日起执行,原有关特需医疗服务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广东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事项公示(变更)表 

医院名称(盖章):   医疗机构价格公示网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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