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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考试费等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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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考试费等问题的复函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粤价函[1998]327号

省高教厅:
    《关于增加我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粤高教基[1997]38号)、《关于补充增加我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粤高教基[1997]45号)悉。经与省财政厅会审,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复如下:
    一、同意立项收取考试费、自费出国留学生偿还高等教育培养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二、同意以下收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高校中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教师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费,因属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范围,按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4]22号、粤价函[1997]179号文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高级每人250元、中级每人180元、初级每人80元)”、“考试费(报名每人10元、考务每科35元)”标准执行。
    (二)中专学生毕业证书费、成人本科学士学位统考费,分别按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文规定的“毕业证书费”、“成人学校统考抽考课程考试费”标准执行。
    三、信息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剑桥少儿英语考试因属学校收费,应按《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四、高校设置评议费、自费出国留学审核手续费、省大专英语考试(三级)费、中专英语统考费、中专计算机统考费、学生证费、继续教育证书费,因立项收费依据不足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同意收费。
    社会助学机构审核、高校或中专专业设置评议、教学成果奖评审所需经费,可在年度预算内解决,不立项收费。
    五、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费,提高收费标准的条件不充分,暂不调高收费标准。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管理。
    附:

高教系统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1、考试费
  计算机等级考试

  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外语统考




65

80

含笔试和上机考试,其中上缴国家10元、省15元。向报考者收取。
含上缴费用,向报考者收取
2、自费出国留学生偿还高等教育培训费
  专科
  本科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学年
学年
学年
学年


1500
2500
4000
6000


收费对象和范围按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0]21号文和国家教委教留[1993]号文规定执行。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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