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10-11-22 16:52:00
字体: [大] [中] [小]

 

粤价〔2010〕26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4〕80号)已从2008年5月1日停止执行,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