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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广东省政府网站 时间:2010-09-06 0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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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1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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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对外招商引资工作,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一)制订《广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和产业目录》(以下简称《鼓励外商投资目录》),扩大开放领域,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及盲目重复建设项目。促进外商投资向集群化、高级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我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三)我省现代产业500强项目、科技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项目开放。(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四)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属省核准的,由省统一安排。对符合《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允许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负责

  (五)结合我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建立利用外资重大项目库,每年选择若干投资大、技术含量高、带动面广、影响重大的外商投资项目,实施全程跟踪,提供综合协调服务,对其中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省重点项目,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对具备条件的利用外资重大项目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外经贸厅、物价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六)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七)围绕我省产业发展的需要,引进境外研发机构,支持跨国公司和境外科研组织在我省建立研发总部或分支机构,鼓励省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其建立联合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并纳入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公共实验室的建设体系。(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八)修订《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加大对跨国公司到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的支持力度,做好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服务和管理工作;对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总部经济情况进行考核,奖励先进典型。(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办、工商局、金融办、海关广东分署、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九)支持中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服务、融资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在粤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十)完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的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企业,为从事技术先进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而进口的货物,实施保税监管。(海关广东分署会同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加强对外招商引资的区域引导

  (十一)根据《粤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粤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粤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引导外商在粤东西北地区发展符合当地实际和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特色产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二)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给予政策扶持,提供便利服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落户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安排挖潜改造等专项资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向园区集聚发展。借助产业配套效应,全方位引导关联外资企业、配套项目向龙头企业所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聚集,加快形成规模效益和竞争优势。积极推动外商投资企业集聚的工业园区向高新技术园区、技术先进型企业园区等特色载体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业务。(省外经贸厅、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海关广东分署等单位负责

  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十四)鼓励外资通过参股、并购等形式,参与内资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我省内资企业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省外经贸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工商局、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五)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省内企业,支持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省外经贸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金融办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六)充分利用境外资本市场,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省金融办会同广东证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七)积极、合理、高效地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优化贷款投向,重点支持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公共卫生建设、农村和城市饮水安全、社区服务、城市交通管理、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服务等方面的项目。注重吸收国际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和知识理念,发挥贷款项目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提高贷款使用的质量和效益。(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四、多渠道搭建对外招商引资平台

  (十八)充分利用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广东经济发展国际咨询会、粤东侨博会、广东国际旅游文化节招商会等平台,积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和优秀的境外中小企业来粤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科技厅、侨办、旅游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九)充分利用新加坡—广东合作理事会、中国(广东)—韩国发展论坛、中国(广东)—日本经济技术贸易合作交流会和友好省州关系等平台,推进落实《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人民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秘书处合作备忘录》,加强我省与东盟和日、韩等周边国家在高端园区建设、节能环保、科技教育、生态保护、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合作;加快推进中新知识城等重大合作项目建设。(省外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外经贸厅等单位负责

  (二十)充分利用粤港经贸交流会、粤澳大珠三角联合海外推介会等平台,加强与香港、澳门的合作,共同打造“大珠三角”地区品牌,吸引跨国公司投资。利用服务业对港澳扩大开放政策在广东先行先试的契机,深入落实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加快粤港澳在服务业领域的合作,重点吸引港澳服务提供者来粤投资金融、教育、医疗、物流、会展、文化创意、服务外包、旅游、专业服务等领域,提高我省服务业发展水平。积极推动广州南沙新区、深圳前海地区、珠海横琴新区等重点合作区域的开发。(省港澳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金融办等单位负责

  (二十一)充分利用粤台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会等对台招商平台的作用,及两岸实现“三通”、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机遇,加强粤台在金融、信息、光电、电气机械、石油化工、现代农业等领域的合作,提升粤台经贸合作水平。(省台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五、推动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技有机结合

  (二十二)制定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医疗、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三)参照引进领军人才的做法,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海外高管人员评审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享受《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暂行规定》的相应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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