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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

粤府[2005]121号

信息来源:投资处 时间:2006-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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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目录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省政府核准。
  3.目录规定“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4.目录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5.除下列涉及全省综合平衡的项目外,计划单列市享有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权限:
  (1)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以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
  (3)其他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的项目。
  (五)本目录将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调整及我省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
  (六)本目录不含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新建大、中型水库项目(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按国家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小型水库项目(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和大(二)、中型水库加固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一)型〔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0万立方米(不含)〕水库加固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二)型〔库容1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不含)〕水库加固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泵站:大、中型(流量10立方米/秒及以上或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泵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一)型〔流量2立方米/秒(含)—10立方米/秒(不含)或装机100千瓦(含)—1000千瓦(不含)〕泵站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二)型(流量2立方米/秒以下或装机100千瓦以下)泵站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闸:大、中型(流量100立方米/秒及以上)水闸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一)型〔流量20立方米/秒(含)—100立方米/秒(不含)〕水闸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二)型(流量20立方米/秒以下)水闸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上述水库、泵站、水闸项目,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省政府协调的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地级以上市政府协调的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农村供水:日供水能力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能力2万吨(含)—5万吨(不含)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能力2万吨以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省人民政府协调的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协调的跨县(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防洪、堤围:三级以上(防洪标准30年一遇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四级(防洪标准20—30年一遇)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五级(防洪标准20年一遇以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灌区:大、中型(灌溉面积5万亩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一)型〔灌溉面积0.5万亩(含)—5万亩(不含)〕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二)型(灌溉面积0.5万亩以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珠江干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或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高速公路、收费公路(含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面改造工程)、国道、跨地级以上市高等级公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收费的省道、跨县(市、区)公路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收费的县道、乡道、县(市、区)内其他公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收费桥(隧道)、跨地级以上市桥梁(隧道)、国道桥梁(隧道)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收费的省道桥梁(隧道)、跨县(市、区)桥梁(隧道)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收费的县乡道桥梁(隧道)、县(市、区)内其他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含多用途泊位)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1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0吨(含)—1000吨(不含)级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或者中央隶属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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