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2006〕12号

信息来源:投资处 时间:2006-10-03 00:00:00
字体: [大] [中] [小]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
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 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代建项目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前期工作代理或建设实施代建。
  第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或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
  (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省财政、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制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代建单位的条件以及招标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投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省监察部门参与推进代建制的实施,负责对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查处。
  省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结(决)算。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负责审查大中型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省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对代建单位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二)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三)协调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关系,向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五)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
  (六)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七)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四)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
  (五)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六)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七)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八)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
  (九)按省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省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送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部门;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按月向省财政部门、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向省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十一)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
  (十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二)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对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意见报省发展改革部门;
  (五)根据代建单位编制并经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向省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按《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的规定提出项目建议书,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省财政部门审查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省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方式和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
  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
  第十七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确定后,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向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不低于工程估算总投资10%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省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代建合同规范文本。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依照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进行论证后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如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额,需报省政府同意。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