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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点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13-12-20 16: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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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试点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3〕291号     2013年12月18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市场优化配置环境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较低成本实现治污减排目标,有效促进环境保护和幸福广东建设,现就我省试点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包括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排污权交易价格、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等的管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按照省有关部门核准的初始价格获得排污权初始分配指标而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标准;排污权交易价格,是指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交易双方在合法的交易市场(二级市场)进行买卖结算的实际价格;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是指排污权交易机构向排污权买卖者收取的手续费用标准。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实行全省统一政策,遵循政府适度调控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统筹兼顾公平和效率与合理补偿治理成本相结合、体现环境资源稀缺有价性与节约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规定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管理
    (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排污权实行有偿使用的,采取政府定价方式进行管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上述价格管理基本原则、污染物治理合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二)污染物治理成本的具体审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定价成本监审的技术规范、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可按公允的计价方法进行测算。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污染物治理成本、政策目标要求和企业与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分区分类分别制定,试行差别收费政策,促进区域、企业统筹协调发展,激励企业自主治污减排。
    (四)排污单位将无偿取得的排污权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出让,按规定应补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执行省定的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
    四、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分配收取资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由有关职能部门另行规定。
    五、排污权交易价格原则上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试点期间,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平均成本、环境资源的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等因素制定排污权交易政府指导价格(设定基准价)予以指导。政府指导价适时调整。
    排污权交易竞价规则由合法的排污权交易机构拟订方案,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部门核准后执行。
    六、排污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排污权交易服务机构属于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其提供的交易服务不得收取相关费用;属于企业化管理的交易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可由该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方案,报经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七、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八、本文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件下,排污单位获得政府认可的排污总量指标。本文所称试点范围,是指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列为试点区域,即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为全省范围,化学需氧量为限定的流域范围内;此外,经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审核同意的试点范围。本文所称污染物因子,是指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列入试点范围的污染物因子。



抄送: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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