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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工作规范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省物价局 时间:2013-08-15 14: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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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工作规范的通知

 

粤价〔2013〕194号     2013年8月14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工作,确保基金使用公平公正、安全有效,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的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的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工作,规范和指导扶持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管,确保基金使用公平、公正、安全、有效,依据《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综〔2010〕98号),结合“三项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运用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扶持“三项建设”,是指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农副产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分别以蔬菜生产、冷藏设施、平价商店为主)进行扶持,促进有机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稳控农副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包括扶持项目申报、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工作,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和监管工作,申请省级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扶持项目申报工作应全面推行公开办理,向社会公布申报条件、程序。
    第七条 “三项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按本章第一节、第二节规定执行。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每年制定下发《组织申报年度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在广东价格信息网向社会公布,明确具体的扶持范围与数量、扶持原则、项目申报资格条件、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如《通知》中明确的项目扶持条件与本规范不符,以《通知》为准。
    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应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转发《通知》并在当地价格信息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转发时,可提出县(市、区)向本级申报时间要求,也可在《通知》所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建设标准,提出项目单位配套投入要求。
    第九条 按本章第一节、第二节规定确定拟扶持项目后,由省物价局组织对拟重点扶持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条 拟重点扶持项目经专家评审后,由省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业务处室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拟扶持项目情况起草补贴方案,经价格调节基金征管领导小组审议、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形成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项目补贴方案,送交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补贴方案进行审核后,向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和财政省直管县(市)下达补贴资金。
    第一节 平价商店扶持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平价商店资质认定和考核工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平价商店扶持项目包括新建平价商店一次性补贴项目、公益性平价农贸市场一次性补贴项目和平价商店年度发展资金补贴项目,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新建平价商店一次性补贴项目:经价格主管部门认定或签订有关协议、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未予补贴的新建平价商店。
    2.公益性平价农贸市场一次性补贴项目:对经价格主管部门认定或签订有关协议、新建或改造且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未补贴的平价农贸市场。
    3.平价商店年度发展资金补贴项目: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平价商店。
    第十三条 平价商店扶持项目集中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报送扶持项目申报材料;顺德区和财政省直管县(市)直接报送。
申报材料应当按《通知》要求进行汇总填报,附相应要件后装订成册,以公文形式报送;所辖县(市、区)相关请示文件应一并报送。
    第十四条 对申请一次性补贴的平价商店项目,应填报《申请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一次性补贴新建平价商店项目汇总表》(附件1)、《申请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一次性补贴公益性平价农贸市场项目汇总表》(附件2),并提供资质认定材料(有权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通知书或者生效协议书)的复印件。
    对申请年度发展资金补贴的平价商店项目,应当填报《申请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年度发展资金补贴平价商店项目汇总表》(附件3),并提供上一年度考核情况通报复印件。
    第十五条 平价商店扶持项目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
    省物价局汇总申报项目后,组成由基金征管领导小组成员带队,财政、审计部门及物价局纪检监察和相关业务处室人员、各市业务骨干参加的若干交叉监督核查组,抽查部分申报项目,经监督核查组成员集体审议后确定拟扶持项目。核查人员须在相关表格签名。
    第二节 蔬菜生产和冷藏设施扶持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六条 蔬菜生产扶持项目包括蔬菜大棚建设项目和耐储大路菜生产项目,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蔬菜大棚建设项目:以种植《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8号)公布的《家常农副产品目录(第一批)》及各地新增的蔬菜品种为主,与平价商店对接总数(包括其供应配送中心配送的平价商店和产销一体化运营自建平价商店)5家以上,并在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履行保供稳价义务,种植规模在500亩以上的蔬菜种植基地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已建、在建蔬菜大棚项目。
    2.耐储大路菜生产项目:以种植冬瓜、土豆、南瓜、萝卜、洋葱、包心菜、大白菜为主,与平价商店对接总数(包括其供应配送中心配送的平价商店和产销一体化运营自建平价商店)5家以上,并在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履行保供稳价义务,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的耐储大路菜种植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生产项目。
    第十七条 冷藏设施扶持项目包括标准冷藏设施项目和田头冷藏设施项目,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标准冷藏设施项目:以《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8号)公布的《家常农副产品目录(第一批)》及各地新增品种为主,在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履行保供稳价义务,承担平价商店蔬菜等农副产品应急储备配送任务,配送平价商店5家以上的农产品配送中心(含市级平价商店配送中心和产地集配中心);以及承担蔬菜等农副产品珠三角、粤东、粤西、粤北四大片区应急储备任务,与平价商店对接总数(包括其供应配送中心配送的平价商店和产销一体化运营自建平价商店)5家以上的应急储备基地年度已建、在建标准冷藏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配送中心冷藏车购置维护等。
    2.田头冷藏设施项目:承担蔬菜等农副产品储备任务,且以《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8号)公布的《家常农副产品目录(第一批)》及各地新增品种为主,种植规模在500亩以上,与平价商店对接总数(包括其供应配送中心配送的平价商店和产销一体化运营自建平价商店)5家以上的蔬菜种植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已建、在建田头冷藏设施项目。
    第十八条 蔬菜生产、冷藏设施的项目单位认为其符合扶持项目申报资格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蔬菜生产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蔬菜生产项目申请表》(附件4),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一)项目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项目农副产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产地标志“三品一标”或其它质量认定的任一相关证书复印件;
    (三)与配送中心或平价商店签订的产销对接协议书复印件、由配送中心负责配送或者直接供货的平价商店名称;产销一体化的应提供其自建平价商店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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