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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自来水总表与分表水费结算行为的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 时间:2013-07-30 14: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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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自来水总表与分表水费结算行为的指导意见
 

 

粤价〔2013〕170号    2013年7月29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规范自来水总表与分表水费结算行为,制止供水中间环节不合理加价,维护水费结算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水价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表为非终端用水的,总表用户可按不超过综合差率的标准向各分表用户加收费用,其收取的用水费用=总表计量收费的分类水价×该分表实际用水量÷(1-综合差率)。综合差率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总表与分表的水量损耗、供用水比例差异及其他直接支出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公布。
    总表之后分表虽然未由自来水企业直接抄表和收费,但法律法规规定为终端用水的,应按照终端用水的水费结算规定执行。
    二、总表为终端用水的,总表用户向总表之后各分表用户收取的水费应执行终端水价政策,其收取的水费=终端用水单价(即总表水费总额÷总表用水量)×该分表实际用水量。
    三、总表用户按上述规定向各分表用户收取水费时,应提供当期总表用水量和水费总额、各分表用水量合计等相关资料。总表为非终端用水的,实际用水计量收费和按综合差率加收的费用应单列项目收取,不得将加收的费用直接计入实际用水单价混合收费。
    四、物业服务区域自来水总表与分表的水费结算方法,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文所称自来水总表,是指该表之后仍有用水计量分表并有水费结算关系的水表。
    本文所称非终端用水,是指尚未由自来水企业直接供水抄表和收费到户的物业服务区域、农村集体用户和其他具有房屋产权的二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共用自来水设施的集体户用水。除非终端用水外,其他用水均列为终端用水。
    六、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有效制止供水中间环节的不合理加价。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七、本指导意见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府办公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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