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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广东省物价局 时间:2013-06-28 1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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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2013〕146号    2013年6月27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卫生和人力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纠风办,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粤价〔2010〕187号)试行三年来,在规范价格行为、压缩不合理加价空间和降低高价药品价格、提高低价药生产使用及促进医药企业转变药品销售模式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目前,有部分地区的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尚未执行到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三控”政策,切实加强和规范药品价格管理,现就工作要求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药品价格“三控”政策,是针对药品流通环节加价过高、差率过大、交易价格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和省政府转发《关于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试行方案》(粤府办〔2008〕63号)有关部署,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监管,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正确认识,积极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好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
   二、上下联动,确保落实
  (一)加强自查整改。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加强对《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粤价〔2010〕187号)等管理政策的学习掌握,并对照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二)严格执行药品流通各环节加价率。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违反“三控”政策规定的最高差别差价率(额)。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差价率(额)半年统算一次,按同品种、同剂型规格半年的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加权平均计算,不得超过规定的差价率(额)。如按规定差价率(额)计算的销售价格低于我省现行药品集中采购交易价的,应及时将其价格情况报送省物价局,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工作相关部门将协商调整该药品的采购交易价格。对出厂价与交易价差异过大的,省物价局将通报采购交易机构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
  (三)认真做好出厂(口岸)价格报送工作。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693号)和《关于报送药品出厂(口岸)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12〕308号)等有关规定,如实按时报送各年度的出厂(口岸)价格。对不按时报送出厂(口岸)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不予公布其在医疗机构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
  (四)本通知下发后将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三控”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检查,依法查处相关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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