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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已失效)

信息来源: 时间:2012-12-20 15: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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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

 

粤价〔2012〕276号       2012年12月20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以来,总体运作平稳。但同时也出现了部分出租人以实行阶梯电价的名义向承租人随意加收电费等现象。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通知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遵循“谁用电、谁付费”的原则,合理分担供电企业按总表电量收取的电费。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线损及公共用电应按照公开、公平和简便易行的办法合理分摊。具体按以下三种情况确定:
    (一)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齐全,即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安装分表,线损和公共用电量能够准确反映的,出租人的实际总电费支出按各分表用电量的比例据实分摊。这种情况的结算电费计算公式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分表电量总和×各承租人分表实际电量。
    (二)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不齐全,各承租人安装了分表,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因而总表与分表之间存在的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准确反映的。由于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属于出租人自身责任,从而导致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准确计量,因此线损和公共用电量应由出租人承担。这种情况的结算电费计算公式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总表电量×各承租人分表实际电量。
    (三)出租屋用电既有居民用电,又有非居民用电的,应剔除非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含线损),其余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按上述两种情况对照执行。
    二、出租人对出租屋内各分电表的抄表周期和抄表时间应该一致,并尽量与供电部门抄总电表的周期和时间实现同步。
    三、出租人除按上述规定与承租人结算电费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出租人向承租人结算电费时,应提供总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电费、承租人分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结算电费计算结果等凭证。
    四、各地要广泛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价格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依据有关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实际用电起执行,试行一年。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府办公厅,省法制办,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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