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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12-06-28 15: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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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2〕146号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的认定
    (一)执行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未抄表到户的统建住宅(包括商品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住宅、政府公租房等);二是住宅小区内执行居民电价的公共用电;三是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集体宿舍等)。此三类用电由供电企业直接按照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计收电费,即电价统一提高0.037元/千瓦时。
    (二)对于城乡居民自建多、高层住宅的居民用户,从发文之日起,可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由供电企业核实认定后,按照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计收电费。认定标准为:城乡居民自建多、高层房屋应具备单元式住宅结构,且每个单元具有永久性隔断墙面。
    二、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的用电量,由供电企业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15千瓦时的免费电量后,再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对于当月用电不足15千瓦时的,按照实际用电量扣减。“低保户”、“五保户”用户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到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于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抄表计费时间不超过1个月时,执行阶梯电价的基数电量按1个月的标准执行。对于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抄表计费时间超过一个月但不超过两个月时,按两个月合计的基数电量标准执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抄表的,允许提前或延迟2天,当实际计费时间超出抄表周期2天(不含2天)以上时,超出部分的基数电量按天数折算执行。
    四、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可向供电企业提出按峰谷分时电价计费的要求。对于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电费按照“先分时、后阶梯”的方法计算,即先按照峰、平、谷各时段用电量和分时电价标准计算全部电量的基础电费,再按照第二档、第三档用电量及其加价标准,分别计算第二档、第三档电量的加价电费,基础电费与加价电费之和为居民总电费。
    五、对于使用预付费电能表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按购电量以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2012年基数电量标准按照7-12月基数电量之和执行:第一档电量为每户0-1440千瓦时的用电量,第二档电量为每户1441-3200千瓦时的用电量,第三档电量为每户32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从2013年1月1日起,使用预付费电能表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全部按照日历年的整年基数执行,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年0-2760千瓦时的用电量,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年2761-6000千瓦时的用电量,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年60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使用预付费电能表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在同一个日历年周期里可分多次购电,在一个日历年周期内已购买的剩余电量,按照剩余电量的实际购买价格折算为次年的预购电量。
    六、对于2012年7月份抄表的全部居民用户,其抄见电量按照2012年7月之前的居民电价执行。对于2012年8月份抄表且抄表周期为一个月的居民用户,其抄见电量按照新电价政策执行;对于2012年8月份抄表且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居民用户,其抄见电量一半执行新电价政策,另一半电量按照2012年7月之前的居民电价执行。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做好实施阶梯电价有关政策的解读。广东电网公司可通过制作便民手册,或在营业厅内显著位置张贴宣传资料,提供人工提示、发票备注提示等方式,提醒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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