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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 时间:2012-02-09 17: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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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价格监测预警体系,适应新形势下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的需要,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及全国专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监测报告单位
    《广东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报告制度”)监测报告单位为地级以上市及指定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报告制度在本辖区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监测定点单位
    监测定点单位是指由监测报告单位按照报告制度规定和要求,指定的相关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及生产经营者。监测报告单位要选定本辖区依法设立、具有固定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经济主体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其所生产经营商品(或所提供服务)的价格水平能代表和反映当地的平均价格水平。选定的监测定点单位要保持相对稳定,如监测品种确实有价无货或不再生产、经营,可另选档次和价格水平与原监测定点单位相近的新监测点采价。监测定点单位的设置和变更应将《广东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登记表》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监测品种目录
    价格监测品种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增加地方价格监测品种目录,但不能与省定价格监测品种目录相冲突。省定价格监测品种目录(附件1)涵盖9个专项报告制度的监测品种,已明确品牌、规格、等级的,一律按规定要求填报;未明确品牌、规格、等级的,各地自行选取当地市场主销品牌、规格、等级作为代表品,并加以注明。代表品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换,因市场情况变化无法正常采集,确实需要更换代表品品牌、规格、等级的,应在报表中注明。
    四、采报价时间及报告周期
    各地须按报告制度规定时间采报价,报告周期为月报(除房地产和药品价格监测外)的,监测报告单位于每月25日采集当日上午价格,于当日15时前审核上报;报告周期为旬报的,每月5日、15日、25日采集当日上午价格,于当日15时前审核上报;报告周期为周报的,每周二采集当日上午价格,于当日15时前审核上报;报告周期为日报的,每日上午11时前完成采集,于当日12时前审核上报。遇节假日(除特殊要求外)将顺延上报。
    五、专项报告制度
    报告制度包括粮食价格监测、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畜禽产品及饲料价格监测、房地产价格监测、重要能源价格监测、防御和应对异常天气价格监测、节假日价格监测、重大疫情防治药品及防护用品价格监测等9个专项报告制度。
    (一)粮食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
    粮食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监测范围包括原粮购销价格、成品粮出厂价格、成品粮和小杂粮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地级以上市和指定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详见附件2),采价时间及报告周期:原粮购销价格、成品粮出厂价格监测为旬报,成品粮和小杂粮零售价格监测为周报。
    1.原粮购销价格和成品粮出厂价格。定点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在辖区内选定1家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2家粮食加工企业,采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食加工企业粮食标准品和混等品的收购价格,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粮食销售(出库)价格,以及粮食加工企业大米等成品粮出厂价格。监测品种分为早籼稻、晚籼稻和大米等。
    2.成品粮和小杂粮零售价格。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内选定3个农贸市场和2家超市作为监测定点单位,采集农贸市场和超市成品粮和小杂粮零售价格。
    (二)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
    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监测范围包括城市居民食品、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和城乡居民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地级以上市和定点县(市)价格主管部门。采价时间及报告周期: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为周报,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城乡居民服务价格监测为月报。
    1.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3个农贸市场和2家大型超市作为监测定点单位,采集城市居民食品在零售市场(集市或超市)上的实际成交价格。
    2.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选择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作为监测定点单位,其中,烟酒、家庭日用杂品类选择2家大型超市,衣着类选择2家大型综合商场,家庭耐用消费品类选择2家大型家电卖场,采集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在零售市场上的实际成交价格。
    3.城乡居民服务价格。地级以上市和定点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提供居民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每个类或项目选定1个定点单位),采集城乡居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实际收取的服务价格。
    (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
    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范围包括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广州、深圳、韶关、惠州、中山、佛山、江门、湛江等市价格主管部门;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定点县(市)价格主管部门。采价时间及报告周期为旬报。
    1.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有关地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在辖区选择1家有代表性的生产资料专业市场或企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集专业市场或企业的实际成交价格。
    2.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定点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县城和乡镇分别选择有代表性的农资销售企业各1家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集农资销售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
    (四)畜禽产品及饲料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
    畜禽产品及饲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范围包括饲料购进价格、生猪和鸡蛋出场价格、以及仔猪、母猪和雏鸡销售价格(成交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采价时间及报告周期为周报。
    1.生猪、鸡蛋出场价格。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分别选择1-2家具有一定规模和管理规范的大型生猪、蛋鸡养殖企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集生猪、蛋鸡养殖企业育肥生猪、鸡蛋的出场价格。
    2.仔猪、母猪和雏鸡销售价格。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分别选择1-2个生猪繁育场和蛋鸡孵化场或仔猪、母猪和雏鸡交易市场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集生猪繁育场和蛋鸡孵化场或交易市场仔猪、母猪和雏鸡销售价格。
    3.饲料购进价格。饲料购进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与生猪、鸡蛋出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保持一致,采集价格为生猪、蛋鸡养殖企业距采价日最近一次购进的玉米、米糠、豆粕、麦皮等饲料价格。
    (五)房地产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
    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范围包括土地出让价格、房屋(包括商品房、二手房、保障房)成交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选择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心)。采价时间及报告周期:土地出让价格为季报,每季度采集当季市场成交价,于下季度首月10日与当期房屋价格监测数据一同汇总、审核和上报;房屋价格监测为月报,每月采集当月市场成交价,于下月10日汇总、审核和上报。
    (六)重要能源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
    重要能源价格专项报告制度监测范围包括成品油价格、生产企业用煤价格和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监测,其中生产企业用煤价格监测包含电煤、化肥用煤。成品油和瓶装液化气的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电煤价格的为广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化肥用煤价格的为广州、茂名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周期成品油价格监测为旬报,生产用煤价格监测为月报,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监测为周报。
    1.成品油价格。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选择中石化或中石油系统属下加油站、大宗用油企业和系统外加油站各1家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集加油站成品油的实际购进价格。
    2、生产用煤价格。电煤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为广州珠江电力有限公司,化肥用煤价格监测为广州市番氮化工有限公司、茂名市开元氮肥有限公司,采集企业用煤的实际购进价格。
    3、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地级以上市在辖区内选择2-3家有代表性的经营单位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集当地市场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
    (七)防御和应对异常天气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
    防御和应对异常天气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属于应急价格监测的范畴,在即将遭遇或已遭遇异常天气时,视情况启动实施。监测报告单位为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采价时间及报告周期为日报,将城市居民消费品价格和液化气价格的监测定点单位作为本专项报告制度定点单位。监测范围为粮、油、肉、禽、蛋、水产品、蔬菜和液化气等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
    (八)节假日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
    凡连续5天以上的节日长假,视情况启动实施本专项制度。监测报告单位为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采价时间及报告周期为节日假期的第三天和最后一天采集当日上午价格,于采价当日12时前报送。监测范围包括粮、油、肉、禽、蛋、水产品、蔬菜、液化气、旅游和交通等商品和收费品种价格。
    (九)重大疫情防治药品及防护用品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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