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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0-12-08 16: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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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粤价〔2010〕28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公布后,各级政府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客运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客运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认真落实鼓励和支持农村客运发展的引导政策,改善农村客运发展环境,促进我省农村客运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为农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出行条件。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011年3月底前按本办法规定权限、程序做好有关车型运价方案和执行票价的相关报批和备案工作,同时将审核后的具体班线票价在各市价格、交通公众网站进行公布,确保农村客运价格政策的平稳实施。各客运站场和经营者应及时做好各条线路的明码标价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各级政府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和协调,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大对农村客运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达不到技术标准的车辆经营农村客运,严禁私下转让、出租农村客运经营权,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票价。各农村客运经营单位应依法经营,规范服务,保障农民群众方便、安全出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和省交通运输厅反映。

     

附件1: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广东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维护旅客和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制定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的依据,凡在本省境内参与农村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旅客和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旅客运价是指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的运价。
    第三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资格条件由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权限进行核准,农村道路旅客运输车型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要求的装备、安全技术等级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经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取得许可经营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农村客运线路和车辆信息在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进行公示。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道路旅客运价进行管理。

    第二章 运价制定
    第五条 农村道路旅客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制定或调整农村道路旅客运价应当兼顾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遵循鼓励发展、补偿成本、票价从低的原则,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地方政府补贴。
    第六条 农村客运车型运价方案由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确定的原则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具体营运线路的旅客票价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按旅客计费里程计算并予以公布,报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农村客运车型运价是指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车型运价由运营成本、税金、经营者合理收益等构成。单位为元/人•千米。
    农村客运经营者所取得的政府补贴和其他收入应予以冲减运营成本。
车型运价=(运营成本+税金+合理收益-政府补贴-其他收入)/按修正实载率调整后的客运周转量
    (一)运营成本:是指农村客运经营者使用同类装备,在正常运营条件下的社会平均合理支出。包括人员费用、车辆折旧、保修费、燃料动力费、车辆通行费、站场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车辆通行费包括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按规定所缴纳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运营成本。
    (二)税金是指农村客运经营者依法缴纳的税金。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税种、税率和计税方式计算。
    (三)经营者合理收益指按照合理利润率计算的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利润。
    (四)政府补贴指政府给予农村客运经营者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提供普遍服务的地方财政直接补贴、各级财政对油价调整影响农村客运增加的支出的补贴和其他税费政策优惠等。
    (五)其他收入指农村客运经营者获得的以农村客运为载体的其他经营性业务净收入。
    (六)各车型平均实载率原则上不应低于50%。具体标准可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客源实际情况进行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客运运营成本费用审核制度和运价水平监测机制,综合考虑农村客运经营成本、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适时调整车型运价及核定票价。

    第三章 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第九条 农村客运票价=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旅客站务费+其他法定收费 
    (一)旅客计费里程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广东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及有关规定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乡镇(村)公路以及城市市区道路,其里程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核定,新的公路(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因自然灾害、道路维修等原因车辆绕道或改道行驶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二)旅客站务费按站级标准收取。一、二级站为1元/票,三、四级站为0.5元/票,简易站免收旅客站务费。
    第十条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在10元以下的,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以0.5元进整;超过10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以1元进整。
    第十一条 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含1. 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米-1.5米(含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客运车辆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同时每位乘客只限带一名免票儿童。 
    第十二条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购全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购儿童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5千克。免费携带的行包体积不得超过0.02立方米,长度不能超过1.8米,超过部分每100千克千米运费按0.18元计算。每张行包运单费用起码计费单位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十三条 跨市、县(市、区)农村客运票价,由相关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市、县(市、区)运价水平共同制定。同一条农村客运班车客运线路的相同装备等级车辆及营运方式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第四章 价格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道路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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