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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许可证变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10-02-23 1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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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许可证变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粤价函〔2010〕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进口原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34号)要求,我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口原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新的收费标准。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按发改价格〔2010〕134号文规定执行并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进口原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进口原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发改价格[2010]13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完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政策,保障国内成品油的稳定供应,经研究,决定调整进口原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口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按如下收费标准执行:
  (一)货物检验检疫费按每吨0.1元收取,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80%计收;
  (二)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费中的重量鉴定费仍按每吨0.2元收取;
  (三)液体商品空舱、卸载舱、干舱鉴定费收费标准仍按每舱200元收取。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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