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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4-15 16: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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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佛山、东莞、中山、湛江、云浮市物价局、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价〔2009〕5号)精神,改善农村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经研究,决定在佛山、东莞、中山、湛江、云浮市(以下简称试点市)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试点市在所辖行政区内选择1-2个农村自然村作为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试点工作单位,具体的试点工作由县(市、区)物价部门、建设部门负责,省、市物价、建设部门予以必要的业务指导。
    二、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探索实践与“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区)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等方式相适应的收费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补充、村集体经济支持和公共财政投入相结合的多元资金筹措等模式,筹措垃圾集中处理资金,推动农村环境的改善。
    (二)积极探索新的计费方式。试点市可以按不同收费对象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计费方式。对农村居民可以按户或人数为单位计收,也可以采用“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收,鼓励按生活垃圾产生量计收垃圾处理费。
    (三)大胆创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试点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创新收费方式,鼓励生活垃圾收费与其他公用事业价格如水费、燃气费等合并代收,加大征收力度。
    (四)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管。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户存储,收费收入要全部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否则依法予以查处。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收支台帐、成本核算规则,建立收费征收使用情况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提高收费征收使用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物价、建设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加强对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试点市要把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试点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事来抓,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真抓实干,抓出成效,为全省全面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探索经验。
    各试点市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试点方案,选好试点单位,开展各项试点工作,并于1月28日前将试点单位名称、此项工作负责人函报省物价局、建设厅。为便于了解掌握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试点工作情况,试点工作开始后每隔3个月,请试点市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意见报告省物价局、建设厅。

        
二○○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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