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关于污水处理企业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4-15 15:23:00
字体: [大] [中] [小]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企业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近日,各地反映在执行我局《关于全省专变用户污水处理企业执行大工业电价的通知》(粤价〔2008〕389号)的过程中,出现一些不明确的地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专变用户的污水处理企业,包括专用变压器容量低于315千伏安的企业,用电价格统一按大工业电价执行,并按其实际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二、接入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污水处理企业,按大工业用电“1-1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价标准执行。
    三、污水处理企业不执行峰谷电价。
    四、专变用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价格按大工业电价标准执行,免征燃气燃油加工费。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