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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农业龙头企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4-15 10: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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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我省农业龙头企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水利局(水务局):
    按照省政府有关推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要求,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用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二、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各级农业龙头企业用于农产品生产、加工等环节的用水价格,按照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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