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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进口天然气用户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7-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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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进口天然气用户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二日    粤价函[2007]255号

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物价局:
    为了统一测算口径,明确换算关系,准确核定用户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燃气资产折旧、摊销年限。燃气企业的专用设备,折旧年限按20.5年计算;通用设备以及房屋、建筑物,按财政部《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的中间年限计算。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摊销,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二、修理费率。暂按固定资产原值2%以内核定。
    三、工资标准。按照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电力、燃气及水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国家若有明确规定,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管理费用分摊。燃气企业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天然气经营业务应分摊的本公司或集团公司管理费用,可合理选择不同业务的资产营运比例、人员或工资比例以及不同业务的收入比例等口径分摊计算。
    五、产销差率。天然气的合理产销差率(损耗率)暂以3%为基准,当地物价部门可以在1个百分点内决定上下浮动。
    六、利润率水平。以天然气经营业务的净资产计提利润,其利润率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当地物价部门可以在1个百分点内决定上下浮动。
    七、规模效益要求。燃气供应量尚未达到设计能力60%的,按不低于设计能力60%计算的销售量分摊天然气的成本、费用和利润后计价;已达到设计能力60%以上的,按实际销售量分摊。
    八、进口天然气换算关系。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门站销售价格以吉焦为单位计价,各城市在核定用户销售价格时,可按每吉焦24.1063立方米,每吨1315立方米,每立方米热值9600大卡进行换算。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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