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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保护的意见

信息来源: 时间:2007-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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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保护的意见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粤价[2006]30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和谐广东、绿色广东建设,现就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环境保护提出如下意见:
    一、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近几年来,我省大力推进“绿色广东”建设,环境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目前,我省城市污水处理率仅为47%,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足51%,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的问题仍然突出,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制约我省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与此同时,我省环保价格形成机制还不完善,环保价格体系尚不健全,价格杠杆在环境治理与保护中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我省要在2008年前完成现有12.5万千瓦以上的燃煤及燃油发电机组的脱硫工程,实现“十一五”期末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10万吨、89.9万吨以内,以及单位GDP能耗下降16%的目标,任务还十分艰巨。
    健全的环保价格体系和完善的环保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提高环境利用效率,促进环境治理与保护。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价格杠杆在环境治理与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创造性地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治理与保护。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积极推进环保价格改革,加快建立环保价格体系,完善环保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缓解环境压力,促进环境保护,为建设和谐广东、绿色广东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3-5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由排污权初始价格、排污付费、治污收费、清洁能源价格等组成的环保价格体系。
    初步建立起反映环境资源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和环境成本的环保价格形成机制。
    价格杠杆在环境治理与保护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三)基本原则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环保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必须有利于污染减排、综合利用和无害处理。
    污染者付费原则。排放污水要缴纳污水处理费,产生垃圾要缴纳垃圾处理费,向环境排污的要缴纳排污费。
    统筹兼顾原则。环保价格改革和政策调整必须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妥善把握好改革调整的时机、力度和速度,有步骤、分阶段,积极稳妥地推进。
    二、完善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环保价格政策
    (四)完善脱硫电价政策。现役燃煤电厂安装并运行脱硫装置,经有验收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确定的,其上网电价可加价1.5分/千瓦时。新建燃煤机组及其脱硫设备进入商业运行后,经验收合格的,执行包含脱硫成本的标杆上网电价。加大对电厂脱硫监管力度,在线监测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对无故停运脱硫设备或脱硫效果不达标的电厂,将扣除其脱硫电价。
    (五)加大污水处理费政策实施力度。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要从大中城市普及到县城,并逐步推广到小城镇。各地污水处理费标准高低,原则上要与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处理单位成本情况相适应。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提高到满足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和补偿部分设施建设费用,并使污水处理企业能够合理盈利的水平。凡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含县城,下同),必须尽快开征;已经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到2008年底的征收标准达不到合理盈利水平的,要实行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到“十一五”末期,所有城市都要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合理盈利水平。
    (六)大力实施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凡未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地级以上市城区必须在2007年底前开征垃圾处理费,县级(含县级市)城区争取2008年底前开征垃圾处理费。已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城市,收费标准要逐步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暂时达不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城市,要制定和实施最低收费标准。改革和完善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积极探索通过代缴代扣等征收方式,进一步提高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力争提前达到国家提出的“十一五”期末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率不低于80%的目标。在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农村人口聚居地和乡镇工业比较发达的村镇,要研究建立相应的垃圾处理收费补偿机制,促进这些地区的垃圾收集、分类、清运和处理。
    (七)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所有产生并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应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切实可行的计费办法。对医疗废物,原则上按医疗废物的重量计收,也可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照医疗机构床位数、按月计收;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
    (八)完善排污收费政策。适时调整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管理,完善征收手段,规范收费行为,降低征收成本。严格核定排污当量和排污费征收额,严禁随意减免排污收费,进一步提高排污费征收率。对污染严重的及已安装治污设施但故意不正常使用的企业,采取惩罚性收费措施。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确保排污费收入要全部用于环境的防治,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九)推进排污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的建立。逐步试行工业水污染物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初始有偿分配使用机制,研究制定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初始价格,用经济手段鼓励企业主动治污,限制污染物的排放。
    三、完善节能降耗环保价格政策
    (十)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在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行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的同时,将黄磷、锌冶炼2个行业也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今后3年内,对淘汰类企业电价的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5元调整到0.20元;对限制类企业的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2元调整到0.05元。严禁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对已经出台实施的要予以纠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对国家产业政策中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的用水价格,要结合水价调整实行差别水价,具体加价标准由各市、县物价部门确定。
    (十二)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已经基本实现抄表到户的市、县城区,要在水价调整时同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其它城市力争在2008年底前实施此制度。积极推进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到“十一五”期末,所有城市都要实施这一制度。
    (十三)加强电力需求侧价格管理。扩大两部制电价实施范围,改进和完善峰谷电价、丰枯电价和季节性电价等分时电价制度,加快出台蓄冷电价,促进电能合理利用,降低整体能耗。
    四、制定综合利用资源的价格政策
    (十四)制定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价格政策。对风力、生物质能、垃圾焚烧等技术较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按照补偿发电成本、使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上网电价,具体电价标准由我省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0.20-0.25元/千瓦时的补贴电价组成,垃圾焚烧企业超标准掺烧辅助燃料(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的,不得享受相关电价优惠政策。对太阳能、地热、潮汐等利用水平较低的发电项目,制定相适应的价格激励政策,鼓励相关单位及投资者加大研发力度,尽快实现产业化。对水电机组上网电价予以规范并适当提高。对可再生能源实行电力送出工程费用补偿,高出的成本在其他电量中分摊。
    (十五)制定鼓励生产和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政策。落实再生水生产用电优惠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和免征水资源费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支持政策,降低再生水生产成本和价格,鼓励和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
    (十六)制定鼓励资源回收再利用的价格政策。运用鼓励性价格政策,推进资源回收再利用体系的建立,促进资源的回收再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资源的循环使用。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把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保护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当前及今后价格工作的重要任务。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承办机构具体抓、其他职能机构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十八)加强沟通协调。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环保等相关部门联系沟通,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形成通力合作、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十九)加强舆论宣传。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保护的必要性,使社会各界树立“污染者付费”的理念,使节能降耗减排和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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