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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7-0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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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一月五日    粤价[2007]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工商局:
    为贯彻执行省物价局、工商局《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167号),做好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级物价、工商部门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出具价格评估报告或发表具有证明效力的意见及文件,并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的各类价格评估机构(包括房地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旧机动车评估机构、工程造价、保险公估等),需经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机构资质认定方可进行工商登记。
    二、新设价格评估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前,应经过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或《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预审通知书》办理登记。
    三、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尚未进行价格评估资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在申办2006年度年检前应先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认定,凭《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预审通知书》到工商部门办理年检。
    四、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接收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并核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预审通知书》;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接收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核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预审通知书》。
    五、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发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预审通知书》后,必须在五日内上报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六、省价格主管部门对未通过机构资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发给《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抄送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类价格评估中介机构,凡未按要求通过机构资质认定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成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预审通知书》(样式)。
    2.《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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