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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推进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7-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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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抓紧推进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粤价[2006]30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
    《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131号)下发后,各地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进展情况不一,一些地区反映按粤价〔2006〕131号文规定的时间(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当地制定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有困难。为此,现就抓紧推进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是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要从全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加快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进度。尚未执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当地制定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的地区,其执行时间不得迟于2007年4月1日。
    二、各地在制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时,必须按照粤价〔2006〕131号文的规定,在维持当地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总水平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严禁借机大幅度调高医疗服务价格,确保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方案的顺利实施。
    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粤价〔2006〕131号文附件《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简称《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执行。凡在2007年1月1日前,经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批准而《医疗服务价格》中没有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地应按照《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粤价〔2006〕227号印发)规定的立项原则重新整理,符合条件的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在省公布第一批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之前,可暂按原批准价格执行。
    四、省将组织督查组到各地督查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落实情况。凡不能按规定时间执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当地制定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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