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6-12-20 00:00:00
字体: [大] [中] [小]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粤价[2006]28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今年秋季,我省实施农村免杂费义务教育,农村中小学学生只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但是,有的地方由于学校收费公示牌内容没有及时更新或公示内容不完整,容易导致社会上对收费政策的误解,对实施农村免杂费义务教育带来负面影响。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管措施,增加收费透明度,防止乱收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教育收费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对增强教育收费工作透明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二、各地要在省物价局、纠风办《关于开展涉及教育收费政策清理工作的通知》(粤价〔2006〕172号)的基础上,开展对学校收费公示栏的清理。属于保留或经批准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应在招生前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设立教育收费公示牌,向学生和家长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生或家长对学校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相符的收费有权拒绝缴费。
    三、教育收费单位应按照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粤价〔2002〕236号)规定格式制作专门的教育收费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国家和省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减免费政策也应进行公布。
学校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价格、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行为通过公示牌向学生家长公布虚假信息。
    四、各地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等信息,要通过政府部门的信息网站或其它方式进行公布,方便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查询、监督。
    五、要建立教育收费公示责任制。学校要落实责任人负责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教育收费政策调整变动时,学校要依照规定于7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牌内容。各级价格、财政、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督促学校做好收费公示内容的更新工作。
    六、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各地要在今年第四季度开展的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中,把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学校是否按规定和要求设立教育收费公示牌,是否根据政策调整对收费内容及时更新,是否存在将取消或停止的收费项目继续向学生和家长公示并收取费用,学校是否建立了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
    对不按规定要求实行公示的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责令立即纠正,涉及到的违法金额要依法清退和没收。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检查结束后,各地应将有关情况专题报省物价局(市场处)、省财政厅(综合处)、省教育厅(基建财务处)和省劳动保障厅(技校管理处)。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