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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社会物价监管队伍建设的意见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6-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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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社会物价监管队伍建设的意见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粤价[2006]25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完善价格监督体系,保障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及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相关的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和完善我省社会物价监管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完善社会物价监管队伍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客观要求
    经过二十多年的价格改革,我省除少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仍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已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尤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与之相配套的价格法律法规体系、价格监督约束机制等还不完善,加上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水平不一致,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种不正当竞争包括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牟取暴利、哄抬价格等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政府加强对放开价格的监管,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但是,面对95%以上放开由市场调节的价格和众多的市场经营主体,仅仅依靠政府物价部门的力量是很难实现对市场价格的有效监管的,需要建立一支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物价监管队伍。多年来,我省很多地方在积极推行涉农收费公示、社区价费公示过程中,已初步建立起一支涵盖乡镇农村和城市社区的社会物价监管队伍。他们热爱价格监管工作,扎根基层,服务社会,服务群众,在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稳定市场物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目前这项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不够重视,一些地方则没有很好地组织他们开展工作,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社会物价监管队伍的建设,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明确社会物价监管队伍的性质和作用
    目前在各地的物价工作协管队伍中,既有企事业单位物价员或收费员,又有乡镇物价助理和城市街道、社区义务物价监督员、农村义务物价监督员等,个别地方还保留职工义务物价监督员,名称不一,不利于管理。我们认为,这些协助物价部门监管物价的人员,应当分别管理。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包括收费员),由企事业单位聘任,负责本企事业单位的价格监管;其他统称为社会物价监管员,由当地物价部门聘任,配合物价部门发挥监管作用。
    社会物价监管员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自荐或招聘,并填写《广东省社会物价监管员申请表》(见附表1),由当地物价部门审定,颁发《广东省社会物价监管员证》(见附表2),任期三年,并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和省级物价部门备案。
    三、明确社会物价监管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工作原则
    (一)社会物价监管员的任职条件。社会物价监管员一般应具有高中或以上学历,热心社会工作,了解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有一定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政治素质好,办事公道。
    (二)社会物价监管员的工作职责。贯彻、宣传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本辖区内的价格、收费行为;协助物价部门开展明码标价监管、价格协调处理、价格服务等各项价格监管服务工作;对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行为予以口头告诫、劝诫,建议其改正,并向物价部门报告;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时向物价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三)社会物价监管员工作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社会物价监管员必须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坚持依法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公开透明原则。社会物价监管员参与社会物价监管工作,既要为社会服务,也要接受社会监督,在办事程序上,应当公开透明。齐抓共管原则。在社会物价监管中,要充分发挥与相关部门的配合作用,实现齐抓共管。
    四、提高社会物价监管队伍素质,发挥他们的作用
    社会物价监管员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价格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物价监管队伍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社会物价监管队伍的素质。一是把好入门关。要把一批热爱物价事业,敢于坚持原则,诚实、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到社会物价监管队伍中来。二是加强培训学习。帮助他们熟悉和了解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经济监督、市场管理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自身素质。三是坚持在实践中学,在实践中用,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和本领。各地要通过传帮带、以老带新、以新促老等多种形式,组织社会物价监管员经常进行市场物价巡查、监督和价格服务,指导和帮助社会物价监管员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协管作用。
    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为了使社会物价监管队伍建设真正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各地要逐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一)聘用上岗制度。对社会物价监管员,所在地物价部门应当组织其参加上岗前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聘用上岗证书,未经聘用的不得上岗。
    (二)培训学习制度。各地应根据需要对社会物价监管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培训学习,并形成制度。定期培训学习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学习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要归档并作为续聘依据。省将统一编制培训教材、统一师资培训以及统一印制社会物价监管员上岗资格证书。
    (三)业绩考核制度。各地物价部门每年要对本辖区的社会物价监管员进行工作业绩考核。对在价格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当提出批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资格,并收回聘书。
    (四)档案管理制度。对已聘用的社会物价监管员,各地应进行详细登记造册,存入档案,以备查用。要及时跟踪掌握社会物价队伍人员变动情况,如实记录他们的工作业绩、考核奖惩情况。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可直接向省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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