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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额减免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公路客运附加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6-06-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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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全额减免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公路客运附加费的通知
二○○六年六月五日    粤财综[2006]116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交通局(委)、公路局、物价局,各县(市、区)财政局、交通局、公路局、物价局,省公路局:
    为保证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支出,通过免收公路客运附加费给予补贴。为进一步贯彻省政府的要求,把对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的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现将公路客运附加费有关减免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凡在以下范围内从事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全额减免公路客运附加费。
    (一)珠江三角洲以外的县辖区域(含县级市,不含城区)范围内,客运线路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县范围内的;以及毗邻县的毗邻镇域间的客运线路。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含深圳地区)县辖区域(含县级市,不含城区)范围内,起点或终点有一端在村的客运线路。
    二、减免对象的核定。公路客运附加费的减免对象,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上减免范围逐一核定,并提供给公路征稽部门作为减免公路客运附加费的依据。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减免公路客运附加费后,又超出本文第一条规定范围从事旅客运输的,需重新计征公路客运附加费。
    三、减免时间。农村道路经营者的公路客运附加费从 2006年 4月1日至12月31日全额减免,原来已经减免50%的,从4月1日起减免余下的50 %。
    四、减免的办法。各级公路征稽部门应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立即停止征收农村道路经营者的公路客运附加费,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征收的 2006 年4一12月份公路客运附加费,采取省财政厅核拨退费专款的形式,由公路征稽部门退还给已缴费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公路客运附加费减免和退费的具体操作办法由省交通厅依照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操作办法以及实际退费情况送省财政厅备案。
    五、落实减免政策的配套措施
    (一)各级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客运附加费减免到位情况的监督,确保减免政策能真正落实到农村道路客运
    经营者。对于采取承包等方式经营农村旅客运输的车辆,承包车辆缴纳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包含在客运经营公司承包费或管理费中的,减免公路客运附加费后,客运经营公司应按照减免额相应抵减承包车辆应缴纳的承包费或管理费。
    (二)各级公路征稽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将减免公路客运附加费的政策向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公布,认真贯彻落实减免政策,及时退还应退款项,确保省政府对我省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石油价格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三)各级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的管理,对享受公路客运附加费减免的农村客运车辆实行分类管理,防止上述车辆超出规定范围经营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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