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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双认定”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其他 时间:2006-05-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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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双认定”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粤价[2006]3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5年第36号以及《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以下简称“双认定”)的行政许可管理,现就做好“双认定”行政许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事价格评估的机构及人员,需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机构资质认定和执业资格认定后,方准予从事价格评估业务。
    二、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以下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和人员,需要对其机构资质和执业资格进行认定管理:
    (一)在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的价格评估;
    (二)在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
    三、“双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是政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为做好“双认定”基础性工作,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全省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要认真履行这一行政职能,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1.负责全省“双认定”工作的受理、审查、审批、管理、指导、考核、继续教育和监督检查。
    2.受理和初审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认定;受理、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认定。
    3.受理和初审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受理、初审和审批在省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受理、初审、考核和审批在省级行业协会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
    (二)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1.负责本行政区内“双认定”工作的政策咨询、宣传发动、资料查阅等工作。
    2.协助省受理和初审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认定。
    3.协助省受理和初审在省级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
    4.负责收集本行政区申请人的有关申请资料,按规定送省办理。
    (三)县(市、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负责本行政区“双认定”工作的政策咨询、宣传发动、资料查阅等工作。
    四、为做好“双认定”工作,省物价局将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办理“双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并在广东价格信息网和粤港澳价格资讯网上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2号令)、《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33号令)、《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公示材料(范本)》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公示材料(范本)》等有关文件及申请、受理表格。为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申请人及时办理有关“双认定”事项,申请人可在上述网站上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并按要求进行填写。
    五、对于申请人在本通知实施前,已被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甲级、乙级、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并取得有关资质,可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关的价格评估行政许可规定认定其为相应等级的价格评估机构。新设立的价格评估机构可申请丙级机构资质认定。
    六、2006年国家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受理时间为:2006.04.01-2006.04.30、2006.05.01-2006.05.31和2006.09.01-2006.09.30。为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集中办理”的规定,我省确定今年的5.01-5.20为第一次“集中申报”时间。各地可参照省的做法,抓紧时间,协助省物价局做好实施“双认定”的各项工作。
    七、“双认定”行政许可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和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见附件)执行。
    八、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与管理所需经费,各地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解决。
    九、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将在广东价格信息网和粤港澳价格资讯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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