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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6-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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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粤价[2005]239号

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经贸局,广东电网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试行了差别电价政策,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落实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粤价〔2004〕294号)在我省贯彻落实了这一政策。差别电价的实施,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54号)的规定,决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是将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结合起来实施宏观调控的一次新的尝试。实践证明,差别电价政策对遏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扶优抑劣、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环境与资源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各地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差别电价政策重要意义的认识,在总结上一年经验的基础上,继续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
    二、除省物价局、经贸委另行发文取消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外,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落实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粤价〔2004〕294号)继续执行。
    三、差别电价的政策界限仍按省物价局、经贸委、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调研高耗能企业用电及自备电厂情况的通知》(粤价函〔2004〕491号)附件3的规定执行。
    四、各地应按照差别电价的政策界限对当地的高耗能企业认真甄别,逐一核实。对本地新增的6个高耗能行业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及因改造转产等原因不再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企业,均由地级以上市物价、经贸和供电部门共同提出意见,上报省物价局、经贸委审核后决定对其实行或取消差别电价政策。
    五、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广东电网公司要做好对执行差别电价的电量、收入等数据的统计工作,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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