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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5-09-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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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粤价[2005]18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降低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如下:

单个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

最高代理服务费费率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0.4%

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

0.24%

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16%

1000万元以上

0.08%

    招标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本文公布的代理服务费率为最高费率,具体执行费率可由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其它事项仍按我局粤价〔2004〕289号文的规定执行。各地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降价措施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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