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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秋节期间月饼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5-08-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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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加强中秋节期间月饼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粤价[2005]16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规范月饼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月饼价格监督检查,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中秋节期间月饼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5〕16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时间为2005年8月26日至9月16日。
    二、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大检查力度和社会影响力,对中秋节期间不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今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和搭售行为的公告(2005年第33号)的违规行为,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做好检查总结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必须于2005年9月5日前,将检查情况汇总后与典型案例(制造和销售“天价月饼”与依法经营的案例各1件)一并报省物价局检查分局。联系人:昌志伟 联系电话:020-83134142
    传真:020-83346123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中秋节期间月饼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
    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33号)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中秋节期间月饼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改办价检[2005]1645号    二OO五年八月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针对近几年出现的“天价”月饼等不良现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于7月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和搭售行为的公告(2005年。第33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发布以来已产生积极效果。但中秋节临近,一些地方“天价”月饼、过度包装、搭售等不良现象仍然存在。鉴此,为规范月饼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中秋节来临前和节日期间加强月饼价格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近期要通过召开提醒告诫会、发放宣传单、新闻媒体报道等方式,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四部委公告内容,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二、立即开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对生产、销售月饼的厂家、商场、宾馆、酒店等进行检查。以价格法律法规和四部委公告为依据,以明码标价为突破口,检查月饼销售是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是否存在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是否存在《公告》中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在月饼的生产销售期间,加强市场巡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天价”月饼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典型案例,要进行公开曝光。
    三、认真受理举报,及时处理问题
    各地要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畅通,安排专人值班,健全快速处理机制,灵敏反映,做到举报必查,查必有果。
    四、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在工作中要注重与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检查等方式共同规范月饼价格行为。
    各地要将近期贯彻公告情况、好的做法和在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尽快报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并于检查结束后报送月饼价格检查工作总结。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
(2005年第33号)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为了规范月饼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倡节俭,反对浪费,制止“天价”月饼等不良现象,现就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月饼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月饼价格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月饼经营者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价实相符的原则。
  三、经营者生产销售月饼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四、月饼经营者应当保证月饼的质量,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月饼,严格月饼保质期,对过期、霉变月饼要及时退市和销毁,切实对消费者负责。
  五、经营者应当对生产销售的月饼进行合理包装,使用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
  六、经营者生产销售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将月饼同其它产品混合包装、销售。
  七、月饼经营者应当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包装标识必须真实合法。
  八、行业组织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开展自律性工作,合理引导月饼经营者的包装和销售行为,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月饼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价格、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申诉、举报。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应积极解决。
  十、政府价格、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应当在月饼生产销售期间加强市场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
  十一、本公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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