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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5-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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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粤价[2001]4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贯彻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8号令),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切实抓好标价方式的规范工作
    1、零售业商品的标价方式应以标价签和价目表为主,市、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标价签和价目表的监制,并对其印制、发售工作进行指导与规范。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成本,制定合理销售价格。
    各地至今尚在使用的标价签、价目表,其格式、内容与第8号令及本通知精神相符合的,报经当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核准后,可以继续沿用。否则,必须停止使用。需要自制特色标价签和价目表的,须报经当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批准并监制。
    各地监制的标价签只限在本辖区内使用,不得跨地区销售和使用。在我省范围内跨地区的连锁零售企业,其商品的标价方式可由省物价局直属分局监制,也可由其销售点所在市、县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2、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也应予以标明。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可采用在标价签上印盖“×××物价检查所标价签监制章”标明监制方式,并根据实际需要认定标价签内容的增减。
    3、降价商品要使用降价标价签,并应当如实填写原价和“换季”、“库存积压”、“临近保质期”、“歇业”、“停业”、“转产”、“残次”、“处理品”、“优惠”等降价原因,并按降低后的现价与消费者实现交易。
    (1)原价为本次降价前的价格。
    (2)降价商品标价签辅以黄色表示。
    (3)经营者对降价行为进行广告宣传时不得使用欺骗性内容误导消费者。
    4、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并应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摆放标价签。
    5、餐饮业可采用价目本(簿)或价目表的标价方式。
    6、旅游、交通、旅业、房地产、文娱、体育、维修等行业可采用价格牌、价目表、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在经营场所或经营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内容、等级或规格、价格等。
    7、规范重点行业的标价方式。2001年起,省局将对全省供电、邮政、电信、成品油价格和车辆通行费等行业和项目制定统一规范的标价方式。力争在今后三年内使行业的明码标价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二、认真开展“五个一示范”活动
    通过抓好 “五个一示范”活动,以点带面,推动明码标价工作的全面开展。2001年全省要树立一批明码标价工作的典型和示范,引导和带动广大经营者,按照《价格法》和第8号令的要求自觉实行明码标价。
    各市、县(区)物价局要按“五个一示范” 活动要求,在各自辖区内选择确定有代表性和当地特色的示范点组织实施。要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措施,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务必取得成效。
    各地在开展“五个一示范”活动过程中,要结合当地进行的创建优秀旅游城市、卫生城市、商业示范街等活动,争取各级党政领导和人大、政协对明码标价和“五个一示范”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还要争取工商、税务、技监、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组织的支持与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这项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物价部门在开展明码标价工作过程中,要采取指导与检查、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1、今后的专项检查工作要与检查明码标价工作的执行情况结合起来,做到“检查一个行业,整顿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
    2、对专业市场、沿街店铺进行明码标价检查,可采取与工商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以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3、各市局要对本市及所辖县、区的“五个一示范”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省局拟于2001年第四季度开展全省明码标价“五个一示范”点的检查工作。今后每两年对全省的明码标价工作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取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
    4、各地要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特别是利用标价进行欺诈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第8号令进行严肃查处。
    附件:关于商品标价签式样的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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