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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用密码产品特许销售年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5-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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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用密码产品特许销售年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四日      计价格[20001]512号

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办理收取商用密码产品特许经营年费等的立项申请及收费标准的函》(国密办字[2000]15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商用密码科研生产单位评估费和商用密码产品特许销售年费的通知》(财综[2000]7号)规定,经研究,现就商用密码产品特许销售年费和商用密码科研、生产单位评估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从事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的单位,收取的商用密码产品特许销售年费(含证书费)具体收费标准: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免收特许销售年费(含证书费);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按销售额的2%收取;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销售额的1.5%收取;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至5亿元(含5亿元)的,其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销售额的0.5%收取。年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其超出部分不再收费。
    二、对申请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资格的单位,经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评估合格并颁(换)发资格证书(商用密码科研单位证书有效期6年,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证书有效期3年)时,一次性收取的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单位评估费的收费标准为1.2万元/单位(含注册、证书费用)。
    三、你办收取上述费用,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领购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你办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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