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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不实行峰谷电价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5-0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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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不实行峰谷电价的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粤价[2004]333号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地级市以上市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广东专员办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不实行峰谷电价的要求,现调整我省各地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各峰谷时段所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不随峰谷比价变动,统一为0.70分/千瓦时,电价中其它项目标准不变。各地调整后的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表见附件。调整后的电价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按抄见电量)。
    附件: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直供直管地区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表

    附件:

潮州市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表(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峰谷时段

用电分类

基本电价

电度电价

城市建设附加费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合计

变压器容量(元/KVA・月)

最大需量(元/KW・月)

高峰

1-10千伏

18

27

75.47

1.4

0.7

77.57

35-110千伏

74.12

1.4

0.7

76.22

220千伏及以上

72.77

1.4

0.7

74.87

平段

1-10千伏

55.9

1.4

0.7

58

35-110千伏

54.9

1.4

0.7

57

220千伏及以上

53.9

1.4

0.7

56

低谷

1-10千伏

33.54

1.4

0.7

35.64

35-110千伏

32.94

1.4

0.7

35.04

220千伏及以上

32.34

1.4

0.7

34.44

    备注:
    1、枫溪、意溪镇的大工业用户暂不执行峰谷电价。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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