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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5-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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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粤价[2004]31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政府定价药品的监管。对于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我省将根据药品成本、市场供求状况逐批进行调整,不断地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每次降低药品价格时,各地物价部门要跟踪落实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者要及时处理,卫生部门对不执行价格政策的医疗机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二、规范企业自主定价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价格行为。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医用耗材的招标工作。医用耗材零售作价及招标代理服务费可暂按省物价局粤价函〔2004〕367号、粤价函〔2004〕545号文执行。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凡是每次提价幅度超过20%或年累计提价幅度超过30%以上的,各地价格监测中心和医疗机构应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并在价格信息网上公示,公开曝光,同时汇总上报省物价局和卫生厅。省将定期在“广东价格信息网”和“广东省医药招标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警示。
  三、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制度建设。各地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价格管理责任制、内部价格行为奖惩制度、医生合理用药制度、落实情况评价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抄送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各地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应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医疗机构药品招标工作情况、中标药品价格水平、平均每门诊人次费用、住院每床日费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抑制医药价格的不合理上涨。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四年十月九日    发改价格[2004]2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卫生厅(局):
  为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规范医药购销行为,制止医疗服务乱收费,切实将各项价格政策落到实处,现将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降低政府定价药品价格。降低药品价格,压缩流通领域不合理的盈利空间,是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的重要措施。对于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成本调查和审核制度,充分发挥成本制约机制作用,及时根据成本和供求变化等情况,降低价格偏高的药品零售价格。同时,要积极探索鼓励临床必需、价格低廉、购买困难的常用药品生产销售的相关政策。政府制定药品价格时,要充分考虑药品之间的替代作用,保持品种剂型规格间的合理比价关系,抑制企业不合理地改换药品剂型规格等行为,维持市场公平的价格竞争环境。
  二、规范企业自主定价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价格行为。对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在尊重企业自主定价权的同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要通过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及时发现价格矛盾和问题。在价格过高时,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通过价格公示、公开曝光和劝谕等方式,引导企业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必要时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干预。对企业自主定价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的干预,要充分利用和发挥招标采购竞价作用,通过规定流通差价率等方式,压缩中间环节的价格空间。没有实行招标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可通过依法限定差价率、利润率,依法实行提价备案、提价申报等方式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抑制市场价格的不合理上涨。
  三、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强化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责任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对价格管理负总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药价格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纠正不合理的价格行为;要建立健全医院内部价格行为的奖惩制度,把价格管理工作纳入医院科室综合目标考核内容。要进一步建立医院病历记录和收费清单审核制度,没有病历记录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费用;建立费用审查制度,定期对患者费用清单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继续抓好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和医疗费用清单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加强医生用药管理。医疗机构要依照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医生合理用药办法,规范医生用药行为。医疗机构应定期公布各科室和医生用药情况,并将合理用药作为考评以及医生晋级的重要依据和条件。医生开具处方时的药品名称,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必须同时打印纸质处方。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零售药店购药。
  五、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价格调整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推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规范工作。尚未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的地区,要尽快制定落实工作的计划和时间进度表,在2004年底以前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个别有困难的地区,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5月1日。各地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同时,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适当提高手术、床位、诊疗、护理等项目的价格,降低过高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收费标准,适度放宽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新增项目的申报审批办法,明确审批程序、审批期限等。
  六、积极研究探索医疗付费方式改革。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调动医疗机构自觉控制费用的积极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医疗服务付费方式的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常见病按病种付费等新的付费方式。通过改革,转变医疗机构诊治行为,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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