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取消24项省定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4-12-27 00:00:00
字体: [大] [中] [小]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24项省定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粤价[2004]32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04〕108号)精神,我们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核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24项省定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按照现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办理上述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三、国家和省均已公布行政许可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各自的收费进行清理,凡是属行政许可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可以收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是取消了行政许可的,原收费项目也随之取消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上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件:

取消24项省定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

收费项目

征收部门

原批准设立依据

备注

1

粤港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费

公安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283号

 

2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费

公安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8号

 

3

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通行证)费

公安

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304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4

广东省居住证工本费

公安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4〕61号

 

5

渔业捕捞许可证费

海洋渔业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3号

 

6

农用拖拉机驾驶证费

农业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包括拖拉机)收费作了规定,省定项目取消,今后有关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

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年审费

农业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8

农用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费

农业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9

注册会计师证书费

财政

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76号

 

序号

收费项目

征收部门

原批准设立依据

备注

10

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费

财政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317号

原称会计证年检费

11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
Bai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