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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辽宁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4-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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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辽宁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通知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     发改价格[2004]286号

辽宁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原辽宁省电网直属发电企业独立后上网电价的请示》(辽价发〔2003〕162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52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辽宁发电厂、阜新发电厂、沈阳热电厂的含税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291元、0.263元和0.47元。
    二、大连发电总厂 北票发电厂、抚顺发电厂按两部制电价执行,含税容量电价分别为每月每千瓦58元、349元和575元,含税电量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378元、0.382元和0.425元。
    三、以上价格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北票发电厂、抚顺发电厂暂执行两年。在此期间要研究提出淘汰老旧小机组的办法措施。两年后不再实行保护性高电价。
    四、2003年及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以上电厂中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影响,按我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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