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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收费优惠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4-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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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收费优惠的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粤价[2003]35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精神,现就有关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当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减(免)收费。
二、有关部门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一年内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按我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价〔2002〕409号)附件执行(详见附件)。

    附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交行政性收费项目表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批准机关 备 注
工商部门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中央 包开业、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副本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中央  
  集贸市场管理费 中央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中央  
税务部门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中央  
卫生部门 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中央  
  卫生监测费 中央  
  卫生质量检验费 中央  
  预防性体检费 中央  
  预防接种劳务费 中央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中央  
  食品企业开业审查费 对个体商贩收取
民政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中央 含证书费
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合同鉴证费 中央  
  职业资格证书费 中央  
公安部门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中央  
  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工本费  
  船舶户牌费  
烟草部门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 中央 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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