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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湖北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10-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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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湖北省
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  计价格[1999]1094号

湖北省物价局、电力局,华中电力集团公司:
  为了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湖北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独立核算的电厂上网电价
  (一)为了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将葛洲坝电厂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102元。
  (二)为适当弥补老水电站经营亏损,将丹江口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142元。
  (三)由于银行贷款利率连续下调,电厂发电用煤价格下降,加上部分电厂还贷已经结束,降低湖北电网内部分电厂上网电价,影响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7分。各电厂具体降价幅度由省物价局核定。
  二、新建成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含税)分别核定为:汉川电厂4号机每千瓦时0.342元;阳逻电厂4号机每千瓦时0.338元;鄂州电厂每千瓦时0.40元;襄樊电厂每千瓦时0.358元;武钢钢电股份公司每千瓦时0.37元;长顺电厂每千瓦时0.394元;小溪口电站每千瓦时0.411元;长源江津电厂2号机每千瓦时0.361元;襄樊市热电厂每千瓦时0.383元。上述电价均为整个经营期电价。
  三、为了解决上述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对电网销售电价的影响以及新投产电网项目投资的还本付息需要,将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包括华中电力集团公司经销的电量的供电成本),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
  大工业用户的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由用户自行选择,但一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四、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并入目录电价。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不变。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未开征的地区不得征收,电价标准按附表一执行;已开征的地区,征收标准统一为:居民生活照明用电按每千瓦时1.2分钱征收,其余的用户按每千瓦时1分钱征收,趸售县和农业用电不征收,电价标准按附表二执行。上述三项基金和收费项目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五、为减轻国有重点高耗电企业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电费负担,决定实行以下电价优待措施:
  (一)对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和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标准适当降低。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2.5分钱。
  (二)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生活用电量电价原则不提高,具体实施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会同湖北省电力局制定。
  六、以上电价自1999年7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1997年国家计委、原电力部印发的《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管[1997]448号)同时废止。
  七、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湖北省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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