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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峰(平)、谷电价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10-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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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市经发局、市供电局关于试行峰(平)、谷电价的通知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深价[2001]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我市用电高峰期供电紧张的压力,引导电力消费避峰就谷,优化我市电力资源配置及投资发展环境,经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经发局、深圳供电局共同研究,并经市政府三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实施峰(平)、谷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变压器在运行容量101千伏安以上的工作用户和蓄冰空调用电。
    二、时段划分:谷期的时限定为每天23:00―07:00,其余时段为峰(平)期。
    三、峰(平)、谷电价标准
    (一)、基本电价及峰(平)期电量电价仍按“深价[1999]175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谷期电量电价分为:①工业用户,以现行峰(平)期电量电价为基础,旺季(5―10月用电)调降0.20元/千瓦时,淡季(11―4月用电)调降0.10元/千瓦时,具体价格见附表。②蓄冰空调用电,0.30元/千瓦时。
    四、为保证峰(平)、谷电价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深圳供电局要立即组织人力开展各项相关工作,包括:集中代购分时电表;修改电费收费系统;从5月29日开始接受用户申请,并按照时间优先原则统筹安排更换电表。电表费由用户自担,按实际招标价(另加相关税额)支付。
    五、峰(平)、谷电价自装妥电表之日起执行。
    六、试行峰(平)、谷电价对供电部门电费收支总体平衡的影响,从现存的“电力调节准备金”中解决。
    七、本峰(平)、谷电价试行一年。期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对峰(平)、谷电价政策的实施范围、电价标准等进行调整和完善。
    附表:峰(平)、谷电价表

用电分类 基本电价 电量电价(元/KWH)
峰(平)期 谷期(旺季) 谷期(淡季)
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有关机构及农业用电   0.78 0.78 0.78
普通用电 商业、服务业 0.99 0.99 0.99
工业及其它 0.93 0.93 0.93
大量用电 101KVA至少000KVA,按变压器容量(元/KVA.月) 24      
商业服务业 每月每KVA用电量 250KWH及以下   0.87 0.87 0.87
250KWH以上 0.85 0.85 0.85
工业及其它 250KWH及以下 0.81 0.61 0.71
250KWH以上 0.79 0.59 0.69
高需求量用电 3001KVA及以上,按最大需量(元/KV.月) 44      
商业服务业 每月每KV用电量 400KWH及以下   0.82 0.82 0.82
400KWH以上 0.80 0.80 0.80
工业及其它 400KWH及以下 0.76 0.56 0.66
400KWH以上   0.74 0.54 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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